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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药监局通报一则行政处罚案:福建三明同春医药有限公司因销售劣药稻芽被罚没元。经查,福建三明同春医药有限公司分别于年1月10日、年2月18日、年5月3日、年5月18日、年10月8日,购进标示生产单位安徽协和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产地安徽省六安市、批号的稻芽kg,后于年4月1日至年11月20日期间销售给6家单位76kg,得款元。年12月3日,一家医院将上述稻芽被抽检为不合格的情况告知该公司,该公司在得知该情况后,未对该批次稻芽采取停售措施,却又于年1月3日购进同批次稻芽28kg,并于年12月9日至年2月3日期间将新购进的及原购进而未售出的稻芽售给4家单位,得款.9元,尚未销售的23kg稻芽被福建省药监局三明稽查办扣押。三明同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医院被抽样,经检验,结果为“出芽率”不符合规定。该公司提出上述稻芽“出芽率”不符合规定可能是储运环节原因导致,省药监局三明稽查办在调查过程中对扣押的稻芽进行抽样,经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仍为“出芽率”不符合规定。另查,涉案稻芽不合格是安徽协和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在生产环节导致。年3月18日,就该公司销售的中药饮片稻芽“出芽率”不符合药品标准是否影响安全性、有效性问题,省药监局三明稽查办组织召开专家审评会,专家一致意见认为,涉案稻芽“出芽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福建省药监局三明稽查办认为,三明同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稻芽,在年12月1日前销售的部分属于《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在年12月1日后销售的部分属于《药品管理法》(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劣药。综合考虑该公司具有在得知所销售的稻芽被抽检为不合格后仍继续购进销售、所销售的稻芽质量问题是由生产环节导致以及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5月7日,省药监局三明稽查办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劣药稻芽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公司处罚如下:对发生在年12月1日前的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元2倍罚款元;对发生在年12月1日后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上述罚没款合计元。

来源中国消费网

见习编辑申川

编辑张良胜

编审王璐瑶杨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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