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福建省药监局3家药企销售劣药
欢迎大家加入跑药道平台 当事人销售劣药稻芽的行为,在年12月1日以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年12月1日以后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食药监法〔〕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销售劣药稻芽中药饮片违法所得元; 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6号 当事人:福州大参林贸易有限公司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稻芽(生产单位:江西樟树天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经福建省漳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和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验,项下“出芽率”检查结果不符合《中国药典(年版)》一部规定要求,检查结论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应按劣药论处。 经查实,年3月22日、年4月13日、年4月20日、年4月26日、年5月4日,当事人分别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7.47元/kg的价格购进该批次药品共计5kg,总计购入价款37.35元,折扣后实际购入价款23.95元。年4月23日至年5月27日先后向10家(次)分店销售共计5kg,销售所得58元。年1月11日福建漳州鑫荣分店退货g,退款3.25元;同月14日将退货g退回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退款1.64元。综上,当事人实际销售4.75kg,实际销售所得54.75元。 同时查明,年3月18日、年4月8日、年4月15日、年4月22日、年4月29日,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当事人配送该批次稻芽中药饮片;年3月22日、年4月13日、年4月20日、年4月26日、年5月4日,当事人计算机系统相应创建确认该批次药品采购订单,并自动生成采购记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福州药品稽查办收到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函(浦市监函〔〕14号)、福州大参林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记录、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采购订单、销售记录、购销凭证、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年6月10日,福州药品稽查办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6月16日,当事人未提起陈述和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销售劣药稻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当事人先实际采购后录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与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2(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此,当事人违法行为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同时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没收销售劣药稻芽中药饮片违法所得54.75元; 3、处违法销售劣药稻芽中药饮片货值金额1.5倍罚款计82.12元。 合计罚没款.89元。 中国跑药道的使命:1、让需端快速对接实力卖家,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盈利能力。2、让供端踏踏实实做好产品质量,通过平台撮合快速对接需端,打通产供销一体化。3、通过平台介入,建立供需信誉评价机制,让守信者发展壮大,让失信者无处遁形。4、适时推出,通过金融手段,提供保理,解决行业长期存在的账期顽疾。跑药道的宗旨:积极发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精神。 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平台删除! Hello,药商们 长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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