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连载丑儿网购遇麻烦,您有同样的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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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天气:晴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这个属于我们广大消费者的节日里,丑儿我在网上确认的订单竟然被无故取消。上午,我在电话中给网络公司客服摆事实、讲道理,与她反复理论。但客服态度坚决,一再声明商品缺货,无法完成我的订单,建议我再选购其它商品。当我大喊着要向热线投诉时,她决然地挂断了电话。 下午开车上班时,我看到小律在小区门口等车。小律的出现,让我在无助中好似看到了希望。准备加速冲过去找她请教时,却被门口的保安大叔挡住,他说为了更好维护小区秩序,让我交上停车费。等我办完缴费手续,小律已不见了踪影。 短短一天,丑儿我莫名其妙的被消费了两次。再想到上午网络公司对我的态度,心里就来气。既然找不到小律,我就自己先试着去《民法典》里找找。我坚信,这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一定会保护我的权益。 电子合同需注意, 所载内容要有形。 符合要约有承诺, 随时调取方为凭。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把费尽心血在《民法典》中找到的相关条款传给了网络公司客服,没有过多久,就接到一位自称是公司总经理的电话。他质问我给他发来的文字是几个意思?什么要约啦、承诺啦,他搞不明白。 “搞不明白我来给你解释。”我在“要约简单说就是你约我买东西。昨天的订单中,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格等一应俱全,这已经符合要约的特性。而我付了款,我们双方确认了订单,就有了承诺,具备了这两点,说明我们的合同已经成立。” “丑先生你不要吓我。这不没货了吗?”公司经理在电话中笑了笑对我说:“再说了,这电子的文书,你没签字,我没签字,怎么会是合同呢?” “我再来给你解释,昨天的订单在我的购物记录中,它有形存在,而且我能随时调取,具备了这两点,它就等同于书面合同,有着法律效力,你若违反,我可以向你追责,进行民事赔偿。” 电话里一阵沉默,在这沉默中我长出了一口气。还好他再没问,我也再没说。电话那端的他或许不知道该问什么,而我将学到的都说完了,也不知该说什么了。 “丑先生您不要生气,我先向您道歉……”沉默一会后,公司经理温和地对我说:“我们公司已责成上午的客服去反省、去学习《民法典》了。您昨天购买的商品我们也进行了紧急调货,保证准时给您寄出……”然后又是反复认错,劝我再不要投诉。 当听到我同意不再投诉时,公司经理好奇地问我说:“丑先生,您是学法律的吗?” “不,我是看定西法治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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