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

计自生复有余过失。颂曰:

若计自生能所生 业与作者皆应一

非一故勿许自生 以犯广说诸过故

《中论》云:“因果是一者,是事终不然,若因果是一,生及所生一。”一性非有,父子、眼与眼识皆应一故。《中论》云:“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以是若怖所说众过,欲求无倒通达二谛,不应许诸法自生也。

诸法决定不自生,故自生宗非理。然云:“岂从他?”则不应理。以诸经说,从他四缘,所谓因缘、所缘缘、无间缘、增上缘而生诸法,虽非所欲,亦须许他生也。有说:因缘是五因性除能作因;凡所缘事即所缘缘,谓六识所缘一切法皆所缘缘;除入无余依涅槃心,其余一切心心所法皆无间缘;能作因即增上缘。有说:“能生者谓因。”依此体相,若此法是种子性能生彼法,此法即彼法之因缘。如年老人依杖乃起,正生心心所法要依如杖之所缘乃生彼法即所缘缘,是正生法之所依也。因灭无间即果之无间缘,如种灭无间为芽之等无间缘。若有此法彼法乃生,此法即彼法之增上缘。又有余缘,若俱生,若后生等,皆此中摄。由大自在天等非是缘故,当知更无第五缘。

此他生义不能成立,违教理故。今说违理过。颂曰:

若谓依他有他生 火焰亦应生黑暗

以是他故。然此非可见事,故此非有。如《中论》云:“因果是异者,是事亦不然,若因果是异,因则同非因。”

复有过失,颂曰:

又应一切生一切

应从一切是因非因,生一切是果非果之法。

何以故?颂曰:

诸非能生他性同

如能生之稻种,是自果稻芽之他性。诸非能生之火、炭、麦种等,亦是他性。稻芽既从他性之稻种而生,亦应从火炭、麦种等而生。又如稻芽既从他稻种而生,则瓶衣等法亦应从彼生,然无是事。

他释难云:因果二法虽是他性,然非一切出生一切,现见决定故。颂曰:

由他所作定谓果 虽他能生亦是因

从一相续能生生 稻芽非从麦种等

若法为他法所作,定说此法是他法之果。若法能生此果,虽是他性亦是此法之因。以是唯特殊之他乃是因果法,非凡他性皆是因果。要从一相续摄及能生者,乃生果法。若相续异如麦种等,或虽是一相续摄而非能生者,如前刹那不从后刹那生。故非从一切而生一切也。

此不应理。且问说因果者曰:汝说唯稻种子是稻芽因,余非彼因,唯有稻芽是稻种果,余非彼果。由何因缘决定如是?若谓见其决定故,更当问曰:何故见其决定如是?若但说云:由见其决定故说见其决定,不能说明见其决定之理由,则不能救前说众过。

复次,共知他性遍通一切,都无差别,即此亦能违害他宗。颂曰:

如甄叔迦麦莲等 不生稻芽不具力

非一相续非同类 稻种亦非是他故

如麦种、莲子、甄叔迦花等,以是他故,不许能生稻芽,不具能生稻芽之力,非一相续所摄,非是同类。如是稻种亦应不具足所说之差别,以是他故。

《未完待续》

马君美老师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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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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